化妆品命名规定 李医生品牌改名窘境

化妆品命名规定 李医生品牌改名窘境

536085 2023-09-18 13:00:10

日前,广东食药监局官网转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命名有关事宜的批复》的通知,重点要求各化妆品企业自总局发文之日起, 新申请备案产品一律不得使用

日前,广东食药监局官网转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命名有关事宜的批复》的通知,重点要求各化妆品企业自总局发文之日起, 新申请备案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医生”等相关用语进行化妆品命名。对于已使用“医生”等相关用语已备案的化妆品,企业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应 整改,否则会被强制注销。


“李医生”“植物医生”“米洛医生”“瓷肌医生”……目前市面上以“医生”命名的化妆品为数不少,这些化妆品在业界被称为“医生”系品牌。而随着国家食药监总局的一纸批复,这些化妆品将面临被迫改名的命运。而“医生”系品牌将何去何从,也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化妆品将不得以“医生”命名

4月15日,广东食药监局官网转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命名有关事宜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的通知。《批复》重点要求各化妆品企业自国家食药监总局发文之日起,新申请备案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医生”等相关用语进行化妆品命名。

《批复》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对违反规定的备案申请一律予以退回。对于已备案产品(含尚未完成3个月内监督检查产品)名称中使用了“医生”等相关 用语的,企业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注销已备案产品。相关产品完成备案注销之日起不得继续生产,之前生产的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截至2016年 12月31日仍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的,将被统一注销相关产品,并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同时,对于已经进行备案检验(含未备案和已备案)并在名称中使用了“医生”等相关用语的产品,企业仅更改产品名称而不改变其他备案资料的前提下,无须重新检验。原产品备案检验报告可继续使用,但企业应提供产品名称更改前后对应关系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后归档备查。

为鼓励企业尽快注销相关产品,对于名称中使用了“医生”等相关用语且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注销并完成更名备案的,企业自注销备案产 品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产品,可在产品标签上注明原产品名称,但其字体不得大于更改后的产品名称。企业在上述期间内生产的产品可销售至 保质期结束。

据了解,早在2015年中旬,广西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已针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产品名称不规范的问题,要求新申请备案的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医生”等相关用语进行化妆品命名,对已使用“医生”等相关用语备案的化妆品责令限期改正。

事实上,早在2010年国家食药监总局出台的《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两份文件中,就已经明确规定了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 用和效果的词语、医学名人的姓名等都属于化妆品命名的禁用语。其中,医疗术语包括“处方”“治疗”“妊娠纹”以及各种疾病名称等,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 果的词语包括“抗菌”“抗敏”“祛疤”“生发”“瘦身”等,医学名人的姓名如“华佗”“张仲景”等,只是“医生”二字没有被直接写入禁用语的列举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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